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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标底评标”三问

   2006-11-20 不详 佚名 0

  长期以来,我国对中小型工程实行量化评标,即有标底的百分制评标,操作简单、实用。但随着我国加入WTO,这种方法逐渐不适应国际惯例。随着建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许多业内人士不不禁对这项评标方式提出疑问。
  一问:标底能否合理反映工程实际?
  标底不同于投标报价。报价是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目标、招标文件要求,竞争对手强弱、工程项目的特点提出的,反映的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标底是在考虑工程项目特性和当前建筑业生产水平的基础上提出的,反映的是“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标底应看成是业主愿意接受的最高成交价,而投标报价应看成是投标商要求的最低成交价。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以若干个投标单位自主报价的平均数,或者以若干个投标单位自主报价的平均数与业主确定暂定标底的平均数作为标底。这种做法,无法让业主事先较准确地了解该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投标单位报价的合理性更难以评价。
  二问:中标对象选择范围能否符合市场竞争要求?
  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和行业在选择中标对象时,将其规定在标底的+3%到-5%的范围内,把报价超出这一范围的承包商排除在中标可能性之外。这一做法违背了《招标法》关于“低价中标”原则。招标投标的目的是要选择报价低、工期短、质量优的承包商,并通过市场竞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从业主的角度出发,在保证工期、质量的前提下,总是愿意把工程交给要价低的投标商。把报价较低的投标人排除在中标可能性之外,即不利于业主降低造价,又扼杀了承包商通过优化管理来降低造价的积极性,同时排除了实力强大的企业通过超常规报价进军新市场的可能。
  三问:评标标准是否完善、合理?
  百分制评标法最大优点在于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各评价项目的最高得分和评价标准,把某些定性描述的因素定量化,实际操作方便、快捷,能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但问题是人们往往把这些指标固定化、呆板化,人为加分因素过多、过乱,使招投标工作不能够促进技术进步,更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向深层发展。
  对于有标底评标的这三问,笔者认为解决之道应该是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让企业制定自己的内部定额,依据市场行情、自主报价,全面实行低价中标。同时,在评标时,由专家评委制定一个合理最低限制价格,以保证承包商进行工程建设最基本的需要。另外,在评标过程中通过在定量项目上取消定额基价得分和各种评比类加分,加大工程报价得分,以及将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相结合等方式,从而克服现行百分制评标方法中的不合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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