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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监理实施办法

   2006-09-22 中国路桥网 佚名 0

湖南省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监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根据《湖南省实施<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细则》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我省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计划的建设项目,都应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  365JT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根据合同文件及监理服务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和合同事宜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均应接受365JT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明确岗位职责,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组织 
第六条  承担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施工监理业务,必须是经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丙级以上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
第七条  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法确定监理单位;对符合条件,不须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的,仍要实行项目监理制,进行异地监理。
第八条  以市(州)为单位设置监理处,监理处配备驻地高监及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农村公路改造任务较大的县(市)设置监理组,原则上每10公里配备1人。 
第九条  驻地高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组长必须持有部批或省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证及以上资格;监理员必须持有《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证书》或省交通厅质监站颁发的《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证》。 
第十条  监理处必须配置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电脑,以满足巡视检查、工作联络和办公的需要。各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支持驻地监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监理处要建立工地试验室,根据项目要求配备试验设备,并报项目所属市(州)交通质监分站核查审定,依据合同规定对工程进行抽检。现场监理应对施工原材料、拌和材料严格把关,钢材、水泥、沥青等原材料和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检测工作应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 
第三章  监理职责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365JT技术规范、365JT设计文件、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营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损害项目业主和施工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监理在工程质量控制方面的职责: 
1、现场检查和验收施工单位的施工放样。 
2、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下达指令禁止施工单位使用。 
3、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单,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4、对施工单位的检测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检测。 
5、现场监理应对重要工序、重点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要求施工单位返工。 
第十四条  监理在计量与支付方面的职责: 
1、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经常检查和核算施工单位报送的报表和质量数据,现场计量核实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2、所有计量支付文件(包括变更)未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监理组、监理处逐级签认,不予拨付工程经费。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拒绝签认,直至上述项目和活动达到要求。 
第十五条  监理在合同管理、进度控制方面的职责: 
1、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文件的变更范围,对部分工程的形式、数量及施工程序提出变更要求,监理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做出变更决定,并下达变更令。对施工合同中规定的重要变更,由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监理人员审查后报业主审批。 
2、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构成、数量与合同承诺的要求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监理应下达指令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更换。 
3、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是否按合同要求,是否满足施工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理人员应及时下达更换或停止支付费用的指令和通知。 
4、检查和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计划实施情况。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或修改计划,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计划的要求。 
5、监理人员应认真填写监理指令、表格和监理日志,认真收集整理竣工资料,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好竣工资料,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营私舞弊,损害业主、施工单位利益或因监理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扣资质证书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收缴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丧失职业道德,贪污、索受贿赂,玩忽职守或因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并构成犯罪的,除取消监理资格并收缴证书外,还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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