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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王路下穿流花湖隧道工程施工图设计招标竞赛第二次公告           ★★★★ 【字体:
康王路下穿流花湖隧道工程施工图设计招标竞赛第二次公告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4    

 
    
第一章  招标竞赛第二次公告

 

第        号公告

 

现公开征集  康王路下穿流花湖隧道工程施工图设计  方案,邀请符合投标资格的申请人报名参加投标竞赛。

 

1.1    工程项目概况

 

1.1.1  工程名称:  康王路下穿流花湖隧道工程施工图设计 

1.1.2  工程位置:  广州市 

1.1.3  工程范围:康王路下穿流花湖隧道工程起点位于康王路与西华路的交叉口,沿线向北穿过东风西路、流花湖公园、流花路、站前路铁路及广园西立交后与广园西路相接,道路全长约2.1km(其中隧道长约1.6km),双向四车道,城市一级主干道。

1.1.4  规划用地文件:     穗规函[2002]1605号      

1.1.5  项目批准文件:  穗发改城[2007]37号         ;资金来源:  城建资金  。

1.1.6  投资总额:人民币 约8.13亿 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限额:约人民币 约4.46亿 元。

1.1.6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100  年。

1.1.8  合同范围:

[×]工程勘察。

   [×]修建性详细规划。

   [√]施工图设计、编制土建和设备采购安装等技术规范文件、编制交通组织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施工图预算。

   [√]现场指导与监督,派主要设计人员作驻场代表。

   [√]编制竣工图。

   [×]工程监理。如果中标人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招标人委托其进行监理,监理费用按国家颁布的收费标准和允许的最大下浮幅度计算,按工期计划平均支付。

   [×]工程总承包。

1.1.9  前期咨询服务机构:  铁道第一勘查设计院(设计方案中标单位,已完成初步设计)   

[√] 如果前期参与本项目咨询及设计服务的机构参加本次投标竞赛,必须在本公告公开披露其名称,并将本公告发布前完成的工作成果提供给所有投标人参考,否则中标无效。

   [×]上述机构不得参加本次投标竞赛。

1.1.10 工程建议施工日期为     年    月,竣工日期为    年    月。

 

1.2    投标资格

 

1.2.1  符合下列各项资格的申请人都可以参加投标竞赛,不受名额限制:

   [√]申请人与招标人过去3年内无合同履约纠纷;

   [√]申请人须被列入监督机构公布的备案名单中;

   [√]国内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市政公用行业(隧道工程)甲级或公路行业(特大隧道工程)甲级或铁道行业(隧道工程)甲级或铁道行业铁路综合甲(I)级,以及市政公用行业(道路工程)甲级或公路行业(公路工程)甲级  设计资质证书;

[√]申请人须承担过长度不小于500米的隧道工程设计,需提供业绩证明(中标通知书或设计合同);

   [√]申请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路桥或隧道专业高级工程师  资格;

[√]申请人委派的各专业负责人须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须具有本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

1.2.2  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

 

1.3    报名

 

1.3.1  申请人填妥的《投标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录1.1、1.2、1.3)必须于 2007 年 9 月 6   日(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中午12时前送达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逾期的申请概不受理。

1.3.2  申请人报名时必须交纳投标报名费人民币  100  元,购买招标竞赛文件每套人民币  500  元,两项费用由收款机构开具发票,费用交纳后不予退回。

 

1.4    投标

 

1.4.1  现场考察集合时间: 2007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

1.4.2  自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售出第一份招标竞赛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0  天,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最新通知为准。

1.4.3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竞赛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4.4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地点,逾期概不受理。

[√]逾期递交投标文件按每半小时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支付1000元误期赔偿费,该费用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逾期超过2小时概不受理。

   [×]逾期概不受理。

1.4.5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设计模型的要求:

   [×]投标时不需要提交设计模型,中标人必须在取得中标通知书15日内提交设计模型。

   [×]投标时宜提交设计模型。

1.4.6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应自行离开投标地点,不得逗留及影响他人递交投标文件。

 

1.5    评标

 

1.5.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不透露投标人身份的前提下将投标文件交给评标委员会,不需要投标人派代表介绍投标方案

1.5.2  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和业主代表组成,专家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5.3  评标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业主代表独立评审,第二阶段为专家独立评审,第三阶段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表决,以差额选举逐轮淘汰的记名投票方式选出投标方案的排序。

1.5.4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前将揭晓投标结果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所有投标人,并邀请投标人出席。评标委员会表决结束后,公开展示所有投标文件及其评审名次,当众开启投标保密信封,揭晓投标人身份,并根据请求告知已投标但未出席会议的投标人。

1.5.5  评标委员会编写、签署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方案(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1.5.6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1.5.7  招标人按每日不少于人民币  500  元向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支付评审酬金。外地评审专家的往返交通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1.6    定标

 

1.6.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次核对中标候选人的资质证书原件,如果实质上不符合资格,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对该投标人的一切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6.2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依法重新招标

1.6.3  招标人一般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6.4  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必须提交一份由中标人、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共同签署的《服务承诺书》,保证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自始至终亲自审核和签署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如不能履行承诺则取消中标承包资格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1.6.5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交易服务机构公示中标结果,确认中标通知书,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1.6.6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7    费用和工期

 

1.7.1  工程设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工程设计费基价暂定为  640 万元。

1.7.2  工程设计费总额全部支付给中标人,招标人向符合规定的投标人在设计费总额之外另行支付设计补偿费(即补偿,补偿费用不在工程设计费总额内,由招标人另行出资,中标人将不予补偿),根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评审排序,招标人分别付给:

评审排序第1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不作经济补偿的;

分别给予评审排序第2名和第3名的投标人  3  万元;

分别给予评审排序第4名和第5名的投标人  2  万元;

其余投标人费用自理,招标人不再给予投标经济补偿。

1.7.3  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从评标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经济补偿的申请,非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从评标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投标人付清投标经济补偿。

1.7.4  如果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招标人按方案设计费的50%向该方案的投标人付给使用费。如果只使用未中标方案独有的某部分,招标人按该部分占整个项目的比例计算方案设计费,并按计算方案设计费的50%向该方案的投标人付给使用费。

1.7.5  施工图设计占全部设计工作量比例为  55  %,设计费浮动幅度为下浮  20  %,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费按建设规模和设计工作量调整,但费率浮动幅度不变。

1.7.6  如果中标人认为专项工程设计收费低于成本,可以要求招标人(发包人)另择设计单位进行专项工程设计。确需另择设计单位进行专项工程设计的,相应扣减计费额,专项工程设计费由招标人(发包人)直接支付给专项工程设计人。

1.7.7  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与中方设计企业合作设计,工程设计费分配比例由合作双方商定,协商不成视为自动放弃中标。

1.7.8  工程设计费分期支付,发包人按照《建设系统关于贯彻市政府<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建城[2001]183号)集中支付资金的操作程序及穗建督[2006]72号文件精神,财政投资项目付款时间以财政部门批准为准。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如下:

(a)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预算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本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b)设计人应于每月20日前将“勘察设计进度月报表”一式四份报送给设计监理或发包人,发包人视资金情况支付设计费,工作完成100%设计费在结算前可支付至合同价的80 %(含定金)。

(c)设计人提交全部设计文件后,向发包人开具结算通知书。

(d)施工图完成或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或市财政局)审定其设计费结算,并向设计人分期支付费用至100%结算审核价。

(e)本项目设计费已包含技术文件编制费用、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用、评审时发生的评审专家费、专家交通费及宣传、汇报(含影像、动画、效果图等资料)等一切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结算支付。设计竣工验收期间所发生的发包人要求的图纸、资料加晒等费用按实结算。

(f)设计人代发包人购买资料的费用(另加税费),每月列入“勘察设计进度月报表”中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视资金情况支付。

1.7.9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  30  工作日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 5 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施工过程中主要设计人员必须驻现场。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最终合同价格的0.3%;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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