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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质登记证》的通知 | |||||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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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以来,国际船舶代理业得到迅速发展。截至2007年底,依法取得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的企业已超过1700家(含分公司),其中多数企业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有效期截至2008年6月30日,需要办理换发《登记证》手续。
附件1: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书 文档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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