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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下月起调整公路养路费标准 | |||||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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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决定的出台是新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新疆养路费征收标准偏低的具体实际,在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和发改委进行充分论证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公路养路费调整后,将统一按费额方式征收,标准由现行的每月每吨160元提高到200元。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旅游客运车仍按现有固定费额计征,此次不作调整;拖拉机、机动三轮车、摩托车养路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有关决定办理,不在此次调整范围。除此之外,其他所有车辆都将按新征费标准执行。标准调整后,新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公路养护和建设。 对于实行年初一次性缴清全年规费享受优惠的车辆,优惠政策执行到年底;对签订缴费合同,实行按月、按季、按半年缴费的车辆,从7月1日起先调整新标准后再执行;新标准执行后,车主如不能及时在车籍所在地缴费,可在全疆异地就近征稽单位补缴,补缴差额不按漏费车辆对待,不收滞纳金,不予处罚;欠费车辆以2007年7月1日为界,7月1日以前形成的欠费部分,依照原标准补征,7月1日以后形成的欠费部分,按照新标准补征。 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局长张铭山说,养路费是公路养护和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近年来,随着新疆公路等级逐渐提高,里程不断增加,加之养护标准和养护材料价格的提高,使公路养路费成本逐年增加,因此,现有养路费标准远不能满足公路养护和建设的需要。新疆现行的养路费征收标准是1994年制定的,目前在全国位居倒数第三,仅次于西藏和内蒙古。 据了解,此次公路养路费调整后,新疆货运车辆平均运价也将作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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