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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就进一步做好全区农村客运站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 |||||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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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客运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自治区交通厅根据前一阶段开展的全区农村客运站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情况调研工作成果,下发通知,就下一步加强农村客运站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 一是农村客运站的站址选择要坚持“便于旅客集散和换乘,便于车辆出入”的原则,一般应选在所在乡镇中心位置,居民相对密集,临近主要街路,符合当地旅客候车习惯的地段。站房、场地规模应立足于满足农村客运市场需求,宜大则大,宜小则小,适度超前、合理调剂,区别对待。对设有运管分所(站)的乡镇,鼓励利用原有运管分所(站)场地和建筑物,进行合理化改造,达到“所(站)站合一”。各盟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参与到农村客运站建设管理工作中,重点对站址选择、建设规模确定等问题进行监督。 二是农村客运站建设在满足客运站功能和公益设施的要求前提下,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新建、扩建、购置、旧站改建、合建等多种建设形式。采取购置方式建设的客运站,购置价格要通过评估机构的评估,并组织相关专家对购置房屋进行建筑、消防和安全等方面鉴定。 三是农村客运站建成后,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对于由政府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由各盟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对于建设用地并未征到客运站名下的农村客运站的产权问题,各盟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与建站地乡镇政府合理划分产权比例,作为房屋共有人共同办理客运站产权,产权证上要体现房屋设施为农村客运站。 四是农村客运站要在工程完工后30日内,由建筑质检部门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客运站早日投入试运营。在试运营半年后,由各盟市交通局组织竣工验收,具体按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客运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交发[2006]19号)执行。 五是各盟市或旗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派运管人员对农村客运站进行驻站管理,严格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 六是农村客运站建成后,客运站经营者要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产生,各盟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与客运站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明确经营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客运站经营者在保证客运站功能完整、安全使用、管理规范的前提下,享有使用权。 七是未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农村客运站不得改变用途,确因乡镇规划调整拆迁的,由乡镇政府重新选址建设,建设资金由乡镇政府筹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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