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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高速公路条例(修正草案)讨论侧记 | |||||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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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一:收费通道车辆积压时免费放行 草案一审中,一些委员认为,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以保证道路畅通、快捷,真正让车辆驾乘人员能够享受到符合质量的高速通行的服务。收费通道积压车辆达到一定数量时,应当免费放行。目前,上海、广东已经采取这个做法,但是全国尚未有立法对此进行规定。因此,修正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十八条:“收费站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道口而造成平均十台以上车辆待交费,或者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超过四百米的,应当免费放行,待交费车辆有权拒绝收费。但是,因大雾、冰雪等原因关闭道口或者开足收费道口后收费站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拥挤、堵塞的除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距离收费道口四百米处设置免费放行标志。” 审议现场声音:这是非常人性化的规定,不少江苏人在上海已经享受过这个免费服务,大受欢迎。“400米”如何界定?是否太长?要细化研究。 热点二:高速公路不得随意限速 一些委员在一审中提出,随意变更高速公路的限速标准,既不科学也不利于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应该予以规范。因此,修正草案增加了一款内容,除了因雨、雪、雾路面结冰、道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情况,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等情形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不得变更高速公路的限速标准。 审议现场声音:“限速”变化太多,只有常走同一条道的人才能熟悉不同路段不同限速。执法者不能“隐蔽执法”,要尽量用纠正违法代替暗中测速事后罚款。 热点三:“服务区停车不得超过4小时”欠妥 修改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地方和单位都认为,服务区的主要功能就是提供休息,将车辆驾乘人员在服务区停车休息四个小时的行为界定为违法并予行政处罚不妥;这个规定原本是为制止在服务区倒客、驳货、换卡等行为,也缺乏操作性,同时对换卡行为加收3倍以下通行费,也没有依据。吸纳这些意见,草案修改稿删除了禁止在服务区停车超过4小时的规定,也改变了对换卡行为的处罚。 审议现场声音:这个规定很好,维护了驾乘人员的正当权益。建议管理部门认真研究对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倒客、驳货、换卡行为。 热点四:沿线广告争议大 草案原有不少关于高速公路设置广告的规定,各方意见不一。有的委员认为,高速公路控制区外至100米范围内,产权不归交通部门,有省交通部门规划审判管理广告,依据不充分。有的委员认为,在广告设置区外3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广告设施,在一些人口密集区沿线根本做不到;还有的委员说,在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不应设置广告,因为这里交通指示多,路口多,车流量大,广告对驾驶员注意力的影响甚于主线广告。目前,由于各方对沿线广告意见分歧较大,难以统一,草案修改稿删除了关于广告的规定内容。 审议现场声音:全部删除,有些可惜。希望其他法规、文件对此予以协调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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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录入:路桥人 责任编辑:路桥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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