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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起交通事故处理“四公开” | |||||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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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重庆市交警总队了解到,为增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透明度,交警总队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交通事故处理“四公开”,即:办案警员公开,法律法规和赔偿标准公开,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公开,公开事故损害赔偿。 据了解,各交警支(大)队统一设立交通事故处理警员公开栏,公开事故处理人员警号、姓名、照片及联系方式;统一设置警务公开栏,公布《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内容,公布《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统一设置事故责任认定专用办公室,公开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统一设置事故调解专用办公室,公开进行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要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介绍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出赔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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