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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挖掘道路须交修复保证金           ★★★★ 【字体:
海口:挖掘道路须交修复保证金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8    

  为了严格控制海口城市道路中存在的乱挖道路及挖后修复不合标准等现象,海南省海口市近日出台了《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办法》,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确定实行谁挖掘谁负责修复的原则。

  海口市有关人士介绍,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用途包括排水、供水、通讯、电力等,由于原来一些城市道路在建设过程中,其管线建设工程缺乏同步施工、同步规划,加上管线的不断增多,管线所属部门开挖马路成了“家常便饭”,而这其中有一部分没有经过海口市有关部门的批准,随意开挖,而且在修复时不管是什么路面,任意填补,使城市道路的质量下降。

  《办法》中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与管线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并根据不同类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近两年完成改建的一大批城市道路,都将受到这样的限制;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马路的,需经海口市政府批准,并按规定交纳挖掘修复费。

  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申请人在申请挖路时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施工图纸等方面材料,同时要交纳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修复的道路合格的,其交纳的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在一年质保期满后予以退还;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或修复质量不合格的,其交纳的修复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办法》对挖掘及修复的方法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挖掘切割面必须直顺整齐,修复时严禁用淤泥、腐殖土、垃圾等杂物,水泥混凝土路面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新闻录入:路桥人    责任编辑:路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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