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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完成立法征求意见环节,已形成的草案审查稿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同命同价” | |||||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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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完成立法征求意见环节,《条例》征求意见稿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讨论,已形成《条例》草案审查稿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条例》涉及的焦点问题有: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拖拉机禁行、自行车载人、机动车号牌拍卖、农村居民交通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利用“电子警察”进行处罚、道路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标准等,并就如何进行规范列出相关内容。 《条例》尚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再交由自治区人大审议通过后才能生效。 焦点1事故赔偿城乡“同命同价” 草案审查稿规定,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立法理由: 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实际工作中主要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执行。由于《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区分赔偿权利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并按城镇和农村两种标准分别计算,由于两种不同的赔偿标准数额悬殊较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情形十分突出。 单就死亡赔偿金来说,《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根据统计数据,去年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9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305.2元,则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应为17.38万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为4.6万元,相差12.78万元。民意调查显示,72%的群众认为,同命应该同价,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应该与城市居民一致。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有必要从制度上解决这种对农村居民明显不公平的问题。《条例》草案审查稿第五十二条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赔偿采用了统一的标准。 焦点2停车泊位可在城市道路范围施划 草案 审查稿规定,根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或者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段。 立法理由: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群众已购买小汽车作为交通工具,不断增多的汽车与城市有限的停车场已形成巨大的矛盾,这不仅为群众的出行带来许多不便,也为城市交通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为解决城市停车难的问题,应当充分利用好城市道路资源,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焦点3拖拉机禁行由市一级政府规定 草案审查稿规定,其他禁止、限制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立法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5条第1款规定,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对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问题,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经过充分论证认为,上位法已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就此作出规定,从提高行政效率和节约行政成本角度考虑,《条例》草案审查稿作出了以上规定。 焦点4号牌拍卖20%号牌号码可公开拍卖 草案审查稿规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可以实行部分有偿公开拍卖。有偿公开拍卖的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得超过总数量的百分之二十,拍卖所得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立法理由: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包括按一定比例提取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所有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等,资金数量十分有限,远远达不到《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垫付交通事故受伤者抢救费用的要求。 去年我区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4万起,共造成3576人死亡、1.3万人受伤,其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共有603起,机动车没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交通事故有2230起,许多交通事故受伤者因肇事者逃逸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抢救,有些医疗部门抢救后也难以找到抢救费用的承担人。 此外,将部分机动车号牌号码实行有偿公开拍卖的做法是一种“阳光操作”,有利于减少机动车号牌号码发放中的腐败现象。 焦点5单车载人自行车可搭载1人 草案审查稿规定,自行车搭载人不得超过1人。 立法理由: 对于自行车载人问题,区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调查结果显示,认为能载人且身高、年龄没有限制的占45%,认为能载人但只能载1.2米以下儿童的占20%,持否定态度的占36%。另外的调查结果显示,90%的人赞成可以载人,他们认为完全限制不符合我区区情,大部分家庭接送孩子上下学使用的交通工具还是自行车,完全不允许载人不符合情理,而90%的同意者中,65%的人认为可以搭载一个人,26%的认为只可以载儿童,只有10%的人认为不能载人。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经过充分论证认为,从我区经济发展实际考虑,在我区大部分县城、乡镇,自行车还是绝大部分人民群众的主要交通工具,在大部分城市自行车是大部分人民群众接送孩子上下学的主要交通工具,为此《条例》草案审查稿作了以上规定。 焦点6电子警察逾期未告知不得处罚 草案审查稿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处罚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发生15个工作日内,通过合法方式告知当事人,逾期未告知的,不得进行处罚。 立法理由: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处罚及告知的问题,《交通安全法》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该规定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俗称为“电子警察”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资料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经过充分论证认为,该规定过于原则,不便于实际操作,更无法突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预防和教育功能。实践中甚至出现某外地进京卖菜农民同一地点相同交通违法行为根据电子警察记录年终被累计罚款万余元的典型案例,老百姓反映强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焦点7罚款标准避免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 草案审查稿规定,原则上采取上位法的较低幅度规定。 立法理由: 对罚款标准的规定问题,《交通安全法》第12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经过充分论证认为,对《条例》的具体罚款标准规定,要充分考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的罚款予以具体化,既不突破上位法的规定,便于执行,又避免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 ●结合广西实际,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对于情节轻微,不影响交通畅通的轻微违法,重在教育,经警告后即予以放行,突出能不罚的尽量不罚,保护群众的基本权益;对于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比如对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等违法行为,则不吝用重罚,采用上位法的罚款幅度上限规定;对于其他应当进行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则结合广西实际,原则上采取上位法的较低幅度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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