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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运力结构调整,改善船舶技术状况,认真履行国际公约新规定,保障运输安全,加强环境保护,新修订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老旧运输船舶的管理。 记者从交通部水运司了解到,随着水运行业改革不断深入和国内外新的航运法律、法规出台及航运市场供需关系变化,2001年颁布实施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水运形势的发展。具体表现在部分种类船舶的技术标准应按照国际公约新规则的要求予以调整,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客船、危险品船和外籍老旧运输船舶的管理,以保障我国水域运输安全。同时,根据近年来航运市场发展的情况和特定水域运输船舶的特殊性,交通部制定并出台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需要通过对原《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修订将这些政策和措施补充进规章,以便于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本报约请参与修订工作的交通部水运司有关人士对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禁止进口单壳油轮 新规定第八条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船舶必须符合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的船龄要求,其船体、主要机电设备和安全、防污染设备等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解读:2003年12月4日,国际海事组织(IMO)第50次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正式通过了《加速单壳油船淘汰和限制运输重质油新规则》,已于2005年4月5日生效,并在我国正式实施。依照国际公约新规则,为防止低质量船特别是国际上淘汰的单壳油轮进入我国航运市场,保障国内油品运输安全,新规定将海上油船和化学品船的进口船龄标准由15年以下提高到12年以下,同时禁止进口单壳油轮,明确规定“购置、光租外国籍油船,其船体应当符合《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规定的要求”。禁止普通货船改建成客船、危险品船 新规定第十六条 四类、五类船舶不得改为一类、二类、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三类船舶之间不得相互改建从事水路运输。 解读:为提高客船、危险品船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新规定禁止普通货船改建成客船、危险品船,禁止危险品船相互间的改建。加强对挂靠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 新规定第十一条 超过本规定报废船龄的外国籍船舶不得从事国内水路运输。 解读:今年年初,埃及“萨拉姆98”客滚船沉没事故的发生,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和对水上安全的高度重视。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充分发挥港口国监督的重要作用,遵循国际管理惯例,新规定加强了对外国籍老旧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一是规定超过我国规定报废船龄的外国籍船舶不得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二是要求我国海事管理机构对进出我国口岸的达到我国规定老旧船舶年限的外国籍运输船舶加强监督检查。三是对从事我国港口与外国港口间运输的客船,根据需要,由双边政府海运主管部门商定对客船船龄作出限制规定。特殊情形下可对有关船龄进行临时调整 新规定第三十七条 为满足保护国家利益和加强安全管理的需要,交通部可以对本规定的有关船龄进行临时调整。 解读:航运业是周期性大幅波动的行业,市场供需关系变化较大,且由于运输需求不平衡,在运输高峰期,容易出现短期的供需矛盾。在抗洪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需要紧急调用船舶运力。我国方便旗船运力资源丰富,但按照规定,一部分船舶无法调入国内航运市场。在近几年煤电油运紧张状况中,特别是在“迎峰度夏”抢运煤炭期间,交通部采取紧急措施,特许中国资本的方便旗船临时经营国内沿海运输抢运煤炭,有效地缓解了煤电油运紧张状况,保障了国民经济运行安全;另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为促进船舶结构调整、加强水运安全管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在一定时期交通部也需要相机对特定船舶退出市场的船龄进行临时调整。 新规定授权交通部在特殊情形下,为保护国家利益和安全管理的需要,可对有关船龄进行临时调整。这将提高交通部的宏观调控能力和运输保障能力,增强对突发事件、重大事件的应变能力及安全管理能力。 交通部水运司有关人士表示,新规定的实施,对进一步优化运力结构,提高航运业整体发展水平,提升我国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新规定的实施是提高我国水运管理行政执法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根据水运形势的发展和安全管理的需要,按照建设航运强国的总体要求,交通部适时修订老旧运输船舶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构建和完善宏观调控机制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制度。对《老旧船舶管理规定》的两次修订及其实施效果充分表明,不断提高船舶技术标准、构建和完善运力宏观调控体系是提升航运业整体素质、维护我国水上交通长治久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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