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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贯彻落实好中央1号文件精神,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出台13条政策,加快农村公路建设。 一是自治区财政在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补贴当年农村公路(县道、乡道和村道)建设。 二是由自治区交通厅组织实施的公路建设项目的建筑营业税,由自治区财政全部返还交通厅全额用于公路建设和养护。 三是从国家每年安排的“以工代赈”资金中,拨出不少于2000万元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并逐年增加。 四是自治区交通厅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贷款可纳入高速公路或其他收费公路中,并用收费公路收取的通行费偿还。 五是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涉及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无偿划拨。 六是农村公路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林地征用等需要进行补偿的,由项目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负责征用和补偿,并及时办妥有关审批手续。 七是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评价和报批,并组织实施和验收。 八是公路建设与养护涉及的取料场(土、沙、石等地方材料)、弃料场以及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均由沿线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提供。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 九是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农村公路建设,涉及到本部门的各项工作,都由相关部门负责完成。 十是各市、县人民政府支持农民群众按“一事一议”原则积极投工投劳建设农村公路。鼓励社会和公路沿线受益企业、农户捐资建设农村公路。 十一是鼓励区直各部门捐资建设所包扶贫困村的农村公路。 十二是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部门,要主动吸纳农民群众参加公路建设和农村公路养护,以增加农民收入。 十三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本着“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先通后畅”的原则,规划、建设农村公路。在勘察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农村小城镇建设、沿线群众的需求及公路的交通量,既要做到量力而行,又要适当超前,制订切合实际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实现公路建设和自然环境相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