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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路工因工殉职 恶司机锒铛入狱 | |||||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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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倍受社会关注的故意伤害养路工人并致死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兴隆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162909.45元。 二审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30日凌晨,十堰市房县公路段石垭子道班油渣池沥青被盗,该段养路工张启宝、蔡灵平等人及时进行巡查。凌晨5时许,发现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兴隆运输货物驾驶的车牌号为鄂Q11240东风柴油货车停放在距油渣池约100米处有作案嫌疑,遂上前查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兴隆发现后,发动汽车欲驾离现常张启宝等速站到车前拦车不许杨开车离去,并示意让其停车。杨兴隆拒不停车,将张启宝撞倒后仍未停车,继续强行行驶一百多米,致张启宝左胸2—8肋骨骨折刺破胸腔、心及左肺,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兴隆明知汽车前方有人,继续行驶会发生伤害他人的后果,并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致被害人张启宝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判认定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有关表述依法予以了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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