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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思考          【字体:
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思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4    
目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由EPC全功能工程公司进行项目建设的模式。所谓EPC全功能的工程公司,通常具备如下功能:项目管理(Management)+设计(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施工管理(Construction)+试车服务(Test run)。上述各项功能可以按第一个英文字母缩写成MEPCT。EPC,是MEPCT的核心,也往往代表MEPCT。
2、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优点
      从事工程总承包建设的EPC工程公司,是专营工程建设的专业化公司,它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下,EPC工程公司能为业主提供从项目立项到建成的全过程服务。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优点如下: 
(1) 避免了设计、采购、施工、试车分别由不同的组织来管理和操作,而造成相互脱节、相互制约的现象;
(2) 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的整体方案优化;
(3) 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的合理交叉、动态连续、缩短建设周期;
(4) 有利于实现项目目标,能有效地对项目全过程进行进度、费用和质量的综合控制;
(5) 有利于积累工程建设经验,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为业主和社会创造更好的效益。
总之,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在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和保证质量方面具有明显优点。
四、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1、 必要性分析
(1) 为降低工程造价,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有必要尝试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
      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主要原因是高昂的工程造价。从项目管理这个角度,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最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伊朗德黑兰地铁一、二号线,是由中方按国际工程总承包模式承建的。线路全长50km,其中地下线34km,除去土建及少量设备外,包括车辆在内的工程投资仅为5.83亿美元。这一指标,与国内某些工程相比降低许多,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得益于国际工程总承包模式。目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急需采取措施降低工程造价,那么做为一种有效手段,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有必要尝试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
(2) 为与国际经济接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需要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项目规模的扩大、业主对项目整体管理的需求,由EPC全功能工程公司实施工程总承包,已成为项目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EPC全功能工程公司,在国外已经有上百年历史。由EPC全功能工程公司实施工程总承包,也是目前国外所广泛采用的项目管理模式。我国已经正式加入WTO,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是向国际模式靠拢、与国际经济接轨的需要。
(3) 化工石化行业为城市轨道交通行业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提供了借鉴
      我国化工石化设计系统,从80年代开始,通过对国外著名工程公司考察和进一步合作设计,了解了当前国际上通用的设计体制、程序和方法,在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在国内率先进行了设计体制改革,并组建了工程公司,现取得十分宝贵的经验,已得到了建设部的称赞。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与化工石化行业是两个工艺要求完全不同的行业,但都属于“涉及工艺设计的建设工程”, 因而,化工石化行业组建工程公司的经验教训,可为我们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提供良好的借鉴作用。
(4) 国家政府部门支持培育工程公司,为城市轨道交通行业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创造了条件
      2002年3月3日,建设部郑副部长在讲话中指示:抓紧培育工程公司与项目经理,关于工程总承包,几年来研究有了基础,取得了共识,加速研讨。另外,“加强工程总承包工作的建议”,目前正在起草之中。EPC全功能工程公司的良好发育,必将推动城市轨道交通行业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
(5)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发展趋势,正逐步向工程总承包模式迈进
      前面已经说过,“项目管理商PMC”、“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试车服务PC” 总承包、“(详细)设计+施工EC” 总承包,已经被应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项目管理。在不远的将来,随着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业主建设观念的转变,代表发展方向的高度社会化的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一定会被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所采用。
2、可行性分析
      如何使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真正进入工程总承包模式,除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管理模式彻底改变之外,社会上必须拥有多家EPC全功能的工程公司。那么,如何组建EPC全功能的工程公司呢?首先,让我们分析一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所涉及企业的情况。
      目前,活跃于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领域,从事项目管理、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等工作的大型企业,有近百家。虽然当时的“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曾进行过一些积极探索,但由于国内还没有真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总承包,该企业也未能发展成真正的EPC全功能工程公司,而是随着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体制的改革,在2001年4月由成立时的“建设管理总承包企业”转变成了“项目管理公司”,担当起了“业主代表”的职责。“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已转变成“上海地铁建设有限公司”。除此之外的业内企业,则基本属于设计单位、机电设备成套单位、施工企业、商贸公司等。
(1) 上海地铁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地铁建设有限公司,假如要由现在的“项目管理公司”发展成EPC全功能的工程公司,则必须在现有基础上,建立自己的设计部,完善其EPC功能。
(2) 商贸公司
      中信国际合作公司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在德黑兰地铁及郊区电气化铁路的承建工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建设经验,但这些公司的主业是国际商贸,其优势在于融资能力、商业运作。它们没有自己的设计队伍与项目管理人员。
(3) 设计单位
      目前在城市轨道交通设计领域活跃着10多家设计研究院,诸如: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等。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经过10多年的积极努力,这些设计单位已基本上完成了由事业单位向企业的转变。在中国加入WTO以后,这些设计单位深化改革、飞跃发展的长远目标,应该是组建EPC全功能工程公司。但设计单位缺少资金实力与施工管理经验。
(4) 机电设备成套公司
      20多年的改革开放,造就了一大批机电设备成套公司,而且许多公司已投身到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中。诸如: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上海市电气(集团)总公司等。这些公司的优势在于设备采购、监造,并具有一定的项目管理经验。但也不具备轨道交通设计能力。
(5) 施工企业
       类似于北京城建九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铁道部电气化工程局等的施工安装企业,顾名思义,它们是以施工为主业的。它们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和一定的试车能力,但同样没有设计实力。纵观上述商贸公司、设计单位、设备成套公司、施工企业,其主业都只是EPC全功能的一部分。这些单位要组建EPC全功能工程公司,可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联合组建,二是以某一方为主体组建。
       “联合组建”方式,有两个问题难以解决:一是如果要成为一个具备工程总承包能力且按商业化运作的法人实体,则各方的资金投入有问题;如果不组建成按商业化运作的法人实体,则存在联合体松散、不具备工程总承包实力问题,这也不满足EPC全功能工程公司应是法人实体的要求。
      “以某一方为主体组建”方式,则存在以那一家为主体的问题。本人认为:尽管由任何一家单位去组建,都存在可能,也都存在问题,但是以设计单位为主体去组建最具优势,最为可行。这是由设计在整个工程中的主导地位决定的,也是设计单位自身改制发展所需要的,另外,以设计单位为主体组建时,还有两个便利条件:一是可以借鉴化工石化行业设计单位改制的成功经验,二是可以充分利用设计单位的整体技术资源。从国际工程公司的形成过程及目前现状来看,EPC工程公司的核心是技术实力与管理水平,并非人员、机械、资金的多寡。实际上,EPC工程公司以设计单位为主体去组建,是一种客观需要,并非一种主观行为。
五、 由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单位组建EPC工程公司的可行性分析
      以设计单位的技术资源为主体,以社会招聘的项目管理人才为补充,利用国内知名商贸公司或国际工程公司的资金优势与管理经验,对设计单位进行改制,并组建EPC全功能工程公司,实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是必要的、有优势的、有条件的。
1、 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单位组建EPC工程公司,是设计单位自身改制发展的需要
       我国传统的设计体制,是50年代初期仿照前苏联模式建立起来的。50多年来,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体制的转变,设计体制也在逐渐变革,设计单位也在不断发展。
1979年,取消了设计单位的事业费拨款,改为按投资比例收取设计费试点。
1984年,全面推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需按规定签定合同。
1985年,国家明确规定承担设计任务必须经过招标投标。
1986年,实行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制度。
1987年,国内首批12个(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被国家计委等四个部委批准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从而改变了设计单位的单一功能,实行了“一业为主,两头延伸,多种经营”,使设计单位内部机制有了重大变革。
1994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问题的批复”。
1999年,建设部下发了《关于推进大型工程设计单位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指导意见》。
      从上面可以看出,设计体制的改革与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紧密相关。这一系列的改革,使得设计单位思想观念普遍更新,市场观念、竞争意识大为增强,设计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与人才优势,拓宽了服务领域,极大地激发了设计单位的活力。设计单位正由技术服务型向技术经营型转化。
      2001年11月,中国已正式加入WTO。来我国注册的国际工程公司已有240多家,他们瞄准了我国建设市场。如何应对加入WTO对我国工程咨询设计业的影响?这要求设计单位必须改变单一功能的设计院模式;必须改革孤立的、静态的设计程序;必须打破小生产方式的专业分工和必须改变经验型的管理方式,并创建具有设计、采购、建设(EPC)总承包能力的国际型工程公司,以提高我国工程建设队伍的实力与水平,积极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因此,由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单位组建EPC工程公司,是设计单位深化改革、适应形势、自身发展的需要。
2、 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单位组建EPC工程公司,能充分发挥设计的主导作用
      工程设计咨询业,是为工程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提供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融资和招标投标咨询、工程设计、项目管理、施工监理和投产后咨询等全过程技术与管理服务的行业。勘察设计,对工程建设来说,是工程建设的十分关键的环节,它是工程建设的龙头、灵魂,有着基础性、先导性和决定性的作用。在项目建设之前,它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建设项目确定之后,又为项目建设提供蓝图。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关系到资源配置是否合理、建设质量的优劣和投资效益的高低。
      设计部门在工程公司内是主体,设计工作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有关“工程建设阶段”与“工程成本”的关系图表明:在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各不同建设阶段“对成本的影响”曲线及“成本的发生”曲线,呈“X”交叉状。即:自规划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至运营阶段,“成本的发生”曲线由低到高,依次上升;而“对成本的影响”曲线则由高到低,依次下降。换言之,规划设计阶段发生的成本最小,但对项目成本的影响却最大。上海地铁在建设过程中,已逐步认识到了设计在降低造价保证质量方面的重要性,在其战略发展思路中,已决定将工程“关口”提前,即将把关重点由原来的重视施工管理提前到了强化设计管理。
      因而,由设计单位组建EPC工程公司,是由设计部门的主导地位所决定的。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出设计在项目中的主导作用。
3、 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单位组建EPC工程公司,可参考化工石化行业的改革经验
      化工石化行业的实践证明,以改革设计体制、程序和方法为主要内容,并以EPC工程公司模式为目标进行的设计体制改革是成功的,它不仅提高了设计水平和质量,还提高了设计效率,扩大了工程设计的能力,有利于实行工程建设总承包,有利于国际合作和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化工石化为我们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设计单位的改革,提供了重要借鉴作用。
4、 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单位组建EPC工程公司,可以利用其整体的技术优势
      假如由商贸公司、设备成套公司或施工企业去构建EPC工程公司,它们要建立拥有一只自己的高水平的轨道交通整体设计队伍,谈何容易!而设计单位改建成EPC全功能工程公司时,在社会上招聘项目管理人才则相对容易得多。因而,以设计单位为主体组建EPC工程公司更为可行。
5、 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单位组建EPC工程公司,已经具备一定条件
(1) 政策提供支持
      2001年8月28日,建设部俞正声部长在有关批示中指出:“在涉及工艺设计的建设工程中,应大力提倡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对其他工程,特别是房屋建筑工程,是否推行这一制度,以及若推行采取什么方式,需认真研究。”城市轨道交通属于涉及工艺设计的建设工程。因此,我们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也可以探讨以设计为龙头进行工程总承包的可行性了。
(2) 行业提供机会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发展,正在向着“大项目、小机构、大社会”的方向在努力。比如,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业,已经提出了“用控制投资新思路降低总造价”的新发展理念,并且在“实施施工设计总承包”方面正在进行积极探索。这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提供了可能。业主对项目管理社会化的需求,将使得设计单位组建EPC工程公司具有现实意义。
(3) 自身进行准备
      目前一些设计单位,正在为向更高层次发展,而积极探索与准备。设计单位的功能正在向两端延伸。譬如,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在“2002年院经营发展目标”中,作为一项重要经营目标,提出了“探索设备集成与管理服务和工程总承包”。目前该院已与其他成套机电公司联手承担了武汉轨道交通一期工程供电系统的项目管理。另外,截至到2002年5月底,建设部已举办了61期“全国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班”,近千人参加了培训,其中大部分来自全国各大设计单位。可见,设计单位对“工程总承包”是极其感兴趣的。这并不是追逐时尚,而是设计单位改革到了一定程度,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必然探索。
6、 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单位组建EPC工程公司,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由设计单位去组建EPC工程公司,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融资能力低及抗风险能力弱。一般地,设计单位的资产及资金实力在大型企业中是比较弱小的,由它去组建的EPC工程公司,其融资能力及抗风险能力也都比较弱小。而一个市场竞争能力比较强的EPC工程公司,需要一定的资金实力。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从鼓励设计单位改制,培育EPC工程公司的角度,建议通过以下办法解决:
(1) 在参加市场竞争的初期,希望国家能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2) 利用经济实力雄厚的上级主管单位做担保;
(3) 联合其他公司;
(4) 靠资信去赢得市场;
(5) 强化风险分析,规避和转移风险。
六、 有关建议与本文目的
1、有关建议
对如何实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本人有以下一些建议:
(1) 关于推行工程总承包的思路
加强行业内部的研讨;
加强与化工石化行业的交流;
加强与国外大型工程公司的交流;
提出组建EPC全功能工程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含实施工程总承包计划)
适当时候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
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进行试点;
先在某个设计单位试点,再在几个设计单位试点;
先在某个项目中某个相对独立的土建标段试点,再在某些相对简单的机电系统试点,然后再在比较复杂的机电系统试点;
试点成功,全面推广。
(2) 关于组建EPC全功能工程公司的主体
      结合设计单位的改制,组建EPC全功能工程公司,是必要的、有条件的、可行的。因而,建议优先考虑将设计单位作为组建EPC工程公司的主体。
(3) 关于设计单位改制
      设计单位改制也应该分阶段、分步骤。在目前这个阶段设计单位应积极参与“项目管理”、“设备集成”、“设计+施工”总承包、“采购+施工+试车”总承包等工作,这样可为组建EPC全功能工程公司熟悉规则、储备人才、积累经验。另外,设计单位应与国外大型工程公司积极联络接洽,同时也可以考虑请专业管理公司协助改制策划。
(4) 关于联合体承包方式
      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EPC工程公司还没有形成工程总承包能力前,本着“大项目、小机构、大社会”的建设原则,建议考虑联合体承包方式。即,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商贸公司+设计单位+设备成套公司+施工企业”为基本方式,组建联合体,实施项目中机电设备系统的工程总承包。
      联合体中有一家做为牵头单位。该牵头单位与其他所有联合体成员单位,对项目按质、按量、按期完工及整个系统性能承担共同和连带责任。在联合体承包模式下,业主方只需与联合体牵头单位一家对话,工作关系简单、责任界限明晰,而责任和风险则完全由联合体承担。
      该方式一方面具有现实意义-在(重庆)现有“采购+施工+试车”联合体的基础上,再把“设计”阶段纳入即可;另一方面具有长远意义-将为未来组建EPC工程公司探索道路、奠定基础、提供借鉴。
      目前,针对伊朗及南美等国外地铁项目,国内企业已成立了有关联合体。对国内项目,我们是否也可以尝试一下呢?
2、本文目的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模式,应积极向工程总承包模式努力。这是因为: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是降低工程造价的需要,是与国际经济体制接轨的需要,也是设计单位自身改革发展的需要。同时,也符合国家基本建设体制改革趋势。
      然而,由于国家基本建设体制、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管理模式、国有企业机制,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业市场经济转变之中,现在组建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EPC全功能工程公司,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总承包,还有一定的难度。现在实施有难度,并不等于现在不需思考。凡事“虞则利,不虞则废”。因而,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这一发展趋势,必须及早思考、及早探讨、及早试点、及早推行。现在已经到了需要大家认真思考、充分探讨的时候了。本文探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意义在于:提出问题,抛砖引玉,以引发更多的人来关注、探讨这一问题,最后达到改变理念、统一认识、熟悉规则、集思广益、积极准备、推动实施的目的。
参考资料:
[1]工程建设项目经理培训教材编委会胡德银主编的《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教材》; 
[2]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委员会“2002年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 管理研讨班”宋孝均、程骁等提供的交流材料;
[3]北方交通大学暨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 城市轨道交通研究中心的“降低地铁造价及工程建设管理等若干问题的研究提纲”。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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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路桥人    责任编辑:路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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