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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参加全国“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礼仪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字体:
关于组织参加全国“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礼仪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作者:建设部    文章来源:建设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5    
分类名称
 直属机关党委
公布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布日期
 2008-03-25
施行日期
 
 

关于组织参加全国“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礼仪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建办精函[2008]14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

  近日,中央文明办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礼仪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文明办[2008]1号),对活动开展作出全面部署。《通知》强调,这项活动是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广泛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大力普及奥运基本知识和文明礼仪常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注重礼仪、热情友善、文明和谐,在全社会营造喜迎奥运、参与奥运、奉献奥运良好环境的有力措施。为了全面落实《通知》要求,现将全国礼仪知识竞赛方式及建设系统组织开展竞赛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礼仪知识竞赛方式

  全国“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礼仪知识竞赛以《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礼仪知识简明读本》(中央文明办编,学习出版社发行,新华书店经销)为基本教材,主要采取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电视三种方式进行。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知识竞赛的办法是:2008年3月12日,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解放军报、科技日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等主要新闻媒体,以及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央视国际、中国文明网等网站,刊登50道“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礼仪知识竞赛试题,公民个人通过填写报纸刊登的答题卡或登录上述网站在网上答题参加竞赛。竞赛组织部门将从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答题准确率高的参赛者中各抽选若干名优秀奖;同时在其他参赛者中抽选出若干纪念奖,予以奖励。电视知识竞赛的办法是:由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分高校,公安、建设、铁路、交通、信息产业、商务、卫生、海关、民航、旅游等窗口行业,以及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组成48支代表队,在小组赛基础上,举行央视总决赛。参加总决赛的代表队经过决赛确定获奖名次。

  二、建设系统参加竞赛实施办法

  (一)强化礼仪教育。各级建设行政部门、特别是奥运主办、协办城市建设部门,要以“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礼仪知识竞赛活动为契机,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礼仪知识简明读本》,通过举办文明礼仪知识讲座、学习研讨、网上论坛等形式,使广大干部职工熟悉并掌握职业礼仪、公共礼仪、涉外礼仪、观赏礼仪等方面知识。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实践活动,推动礼仪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入。

  (二)广泛动员参赛。各级建设行政部门、部直属各单位及窗口行业协会,要按照重在发动群众参与、重在学习实践文明礼仪、重在实际效果的要求,根据参赛办法,广泛发动、精心策划,积极动员并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踊跃参加“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礼仪知识平面和网络媒体知识答题,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扩大覆盖面,提高参赛率。

  部文明办负责组织全国建设系统代表队参加央视竞赛活动。经选拔参加电视竞赛的,要按照有关要求,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圆满完成竞赛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举办全国“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礼仪知识竞赛活动,是面向广大群众普及奥运知识和文明礼仪常识的重要措施。建设系统窗口行业多,是服务奥运、弘扬民族文化、传播精神文明的重要窗口,是体现国民素质、展示大国形象的重要窗口。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活动摆上重要日程,制定活动计划,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开展活动,在全系统兴起“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新高潮。

  二是联系实际,搞好结合。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把文明礼仪宣传教育及竞赛活动与窗口行业工作紧密结合,与思想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紧密结合,与健全制度、落实各项服务规范紧密结合,通过把学习宣传文明礼仪知识经常化、制度化,使广大干部职工的行为更加规范,文明素质得到明显提高。

  三是着重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在学习宣传普及礼仪知识的同时,着重解决文明礼仪、文明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避免形式主义,增强活动的针对性,提高实效性。

  竞赛活动结束后,请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各单位、各窗口行业协会,将组织开展竞赛活动的情况,于2008年5月31日前,书面送我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联 系 人: 王 敏、张千军

  联系电话:010-58934038,58934303(传真)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  编:10083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代章)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文章录入:路桥人    责任编辑:路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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