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新闻 | 文章 | 下载 | 供求信息 | 企业招聘 | 图库 | 留言本 | 路桥论坛 | 路桥商城 | 教育培训 | 招标 | | ||
![]() |
设为首页 | |
| 联系我们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路桥网 >> 文章 >> 政策法规 >> 公路行规 >> 文章正文 | 我要发表文章 |
|
|||||
|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3 ![]() |
|||||
|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行业中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交通行业引进的建设项目(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建设项目),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还应该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发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对环境有影响的交通行业大中型项目,必须执行环境执行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设产的“三同时”制度;改(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同时,必须对原有污染进行综合治理。 第五条 交通行业各级计划、工程管理、财务、物资等部门都应按本办法规定将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计划部门须将计划安排的交通建设项目通知同级交通环境保护部门。 第六条 各级交通环境保护部门,应协助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名项工作:
第八条 有关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邀请项目所在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交通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参与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必须附有相应的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收批准后,安排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同进,委托持有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任务。建设单位在正式委托大中 第十条 承担交通行业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单位,必须熟悉交通行业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术,并具备工程分析能力。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与建议单位签定评价协议书后,在正式开展评价工作前,应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和工程特点,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明确各专题评价深度和进度,同时提出环境影响评价费用概算。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可根据各专题业务性质确定专题评价单位和有关协作单位。主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必须承担总评价任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在征得主管建设项目的交通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经该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五条 交通行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经主管项目的交通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报省 第十六条 由交通部直接投资或补助投资的以及列入交通部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律由建设单位报交通部环境保护部门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预审意见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由地方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建设单位报项目所在省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交通行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各地区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九条 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的交通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分别于两个月和一个月内提出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会一个月前,应将初步设计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篇章报送主管该项目的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交通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施工时应尽可能采取有效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和减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振动、废水、废料等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应恢复由于施工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二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主管该项目的政府和交通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处理能力,试运转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政府和交通环境保护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使用。没有执行“三同时”和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业各有关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交通部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当年计划安排的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等。年终前,还应将对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的检查情况向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
|||||
| 文章录入:hai2881948 责任编辑:路桥人 | |||||
|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没有相关文章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
|
|||